刘某诉海门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

海门市人民政府

海门市人民政府

海门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4)港行初字第0036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4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海燕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关于对房屋登记机构的审查标准,历来存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对此虽未作定论,但并不意味着登记机构可以任意以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在实践中以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办理登记的现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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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4)港行初字第0036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房屋抵押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赵一心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北京中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海门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海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海门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蔡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刘海燕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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