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高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高法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钟宏鹏 单位: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1.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特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具体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行政机关负有某种特定作为义务;二是行政机关具备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三是行政机关出于故...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高法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
被告:广东省高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文光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审判长:陀树松;审判员:苏劲;人民陪审员:吴鸿飞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