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复函案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627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0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溪雯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对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考察以下因素:
一是用工形式及工作时间。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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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院(2013)穗云法行初字第270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627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行政复函。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吴某1,该中心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广州法德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1,该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溪雯;人民陪审员:林广群、陈景荣。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琳;审判员:肖晓丽;代理审判员:姚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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