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房屋政府信息公开告知案
案由:
信息、电讯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行初字第174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6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世奎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作为信息公开的答复方式,必须要履行说明理由的法定义务。未尽到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答复适用法律错误。
1.现行法律对于说明理由义务的明确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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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行初字第17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政府信息公开告知。
3.诉讼双方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王东栋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丽娜郭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世奎;代理审判员:寇天功;人民陪审员:金耀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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