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卢某诉莆田市嘉辉鞋业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追偿权纠纷案 (“人保”与“物保”并存的相互追偿问题)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0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诺 单位: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例涉及担保追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其他保证人享有担保追偿权,但仅规定保证人有权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按份追偿,对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以及如何确定追偿份额却没有相关法律...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卢某。
委托代理人:陈元晃胡金貌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嘉辉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辉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
负责人:林某1,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汤新腾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诺;代理审判员:林容萍;人民陪审员:叶丽爱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