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等诉宾阳县武陵镇理化村民委员会勒竹村民小组第三生产小组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生产小组民主议定程序的合法性)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7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余用才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广西乃至全国的不少村民小组,因村民人数众多或居住较为分散等原因,为方便经营、管理,自行在内部分成若干生产小组,林地1也按一定标准分给各生产小组独立经营,并随着速生桉等经济林的蓬勃发展相继对外发包。伴随速生桉等木材的价格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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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韦某。
原告:韦某1。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甘友思广西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宾阳县武陵镇理化村民委员会勒竹村民小组第三生产小组(以下简称第三生产小组)。
代表人:黄某,该生产小组组长。
被告:宾阳县武陵镇理化村民委员会勒竹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勒竹村民小组)。
代表人:黄某,该村民小组组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韦群先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用才;审判员:林泰先;人民陪审员:蒙柳芳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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