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诉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乘客作为投保人的知情权)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乐洲律师事务所

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

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9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文忠 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由市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规定使用由市交通局会同市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客运车费中包括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原告乘坐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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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869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沈某。
委托代理人:徐君上海乐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菊香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出租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出租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某、曹某,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
负责人:高某,该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丛某、杨某,该分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晓君;审判员:张文忠;代理审判员:范黎红。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成;代理审判员:盛宏观周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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