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诉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使用盗版软件的责任承担)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4)锦江知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1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捷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告作为盗版软件的商业使用者,能否以办公系统软件系委托他人安装,使用者对于是否侵权不知情为由而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认定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商业性使用软件,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被告未审查该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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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4)锦江知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 Technologies,Ltd.,以下简称奥托恩姆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4XX0号100座(4550 State Highway 360,Suite 100,Grapevine,TX7605,USA)。
法定代表人:J,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允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义物业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中新街49号锦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勇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某,四川宏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徐捷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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