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诉大连威兰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港口作业合同纠纷案 (舱位互换模式下承担港口费的主体)
文书字号:
天津海事法院(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710-72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1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颉 单位: 天津海事法院
本案涉及国际班轮运输中舱位互换的经营模式,因此需要明确舱位互换的各方船公司之间,以及各船公司与其他非船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我国海事司法领域对于“舱位互换”模式下各船方的责任认定尚无明确标准,故本案对于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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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海事法院(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710-72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港口作业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新港二号路3990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亚赵金霞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威兰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馨苑新城2-1-201。
负责人:王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亮任铁军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威兰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方亮任铁军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振华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二大街62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王某1,该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凤舞;助理审判员:张颉;人民陪审员:王钧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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