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寻衅滋事案 (罪数形态)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终字第6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9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佳丽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酒后强行驾驶他人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的构成一罪还是数罪的定性问题。该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多数观点认为行为人酒后任意占用他人财物且价值达到2000元以上,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随后在醉酒状态下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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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1534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终字第641号。
2.案由:寻衅滋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于波。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无业,1979年2月14日生。2014年4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魏镇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佳丽;人民陪审员:席久义张秀英。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永京;代理审判员:汤笑然任莉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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