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黄某等故意伤害案
文书字号: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刑终字第2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0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翟亚坤 单位: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四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二是行为人马某、崔某是否基于共同犯罪而对第二次伤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1.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致力于明确区分随意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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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2014)梁刑初字第150号。
二审裁定书: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刑终字第248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楠楠。
被告人(上诉人):马某,男,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2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陶先瑞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1985年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8年2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9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撤销前罪缓刑部分的判决,与所犯新罪作出的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仝金印许岩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男,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7月28日因减刑刑满释放;2013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800元,2013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崔某,男,1983年4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2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心田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中田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翟亚坤;审判员:梁吉发;人民陪审员:黄迎军。
二审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鞠茂亮;审判员:谢斌;人民陪审员:郭方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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