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妨害公务案
案由:
妨害公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威刑一终字第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4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丽娜 单位: 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国家的管理活动是通过各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伴随暴力、威胁的行为还会侵犯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其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
关于本案,主要存在以...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威高刑初字第51号。
二审裁定书: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威刑一终字第37号。
2.案由:妨害公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萍。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女,1991年2月3日生,住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2013年2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靳建山东比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晓辉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丽娜;人民陪审员:丛日国李白玉。
二审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伟;代理陪审员:王华胜张燕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