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盗窃军用物资案 (军地互涉 管辖 共同犯罪)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方物业南京分公司

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刑初字第4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白月涛 单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当中,主要争议的焦点有二:焦点一是关于军地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焦点二是关于对非现役军人能否以军人违反职责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1.军地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确定
关于军地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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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刑初字第420号。
2.案由:盗窃军用物资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艾阳;代理检察员:张益。
被告人:王某,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北方物业南京分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2013年4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赵建国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艳飞;人民陪审员:任建民隗合群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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