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 (非法证据排除)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中刑初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5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忱 单位: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的裁判,关乎公民个人的生命与自由,防范冤假错案是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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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中刑初字第13号。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6月26日,住阆中市。系被害人彭某1之女。
委托代理人:王倬邦,阆中市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周某,女,生于1952年5月4日,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阆中市。2012年5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陈少志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王强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司莉;代理审判员:蒲勇君;人民陪审员:高小蒙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14日(因本案有附带民事诉讼,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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