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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裁判,关乎公民个人的生命与自由,防范冤假错案是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
(一)首部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彭某1系邻居。2012年2月左右,因彭某1帮周某编制鸭笼,二人发生了男女关系。此后彭某1不顾周某患有妇科病身体不适,多次频繁地与其发生性关系。周某怨恨彭某1不顾惜自己的身体,便生杀人之心。2012年4月19日中午,周某在家中看见彭某1家的烟囱冒烟,估计其已在做午饭,便准备好农药前往彭某1家,趁其不备将农药投放于彭某1正在煮油稀饭的饭锅中,后从彭某1家后门离开。当晚同村村民发现彭某1已死于家中。经鉴定,彭某1系有机磷类农药中毒死亡。被告人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三)事实和证据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2年4月19日晚上8时许,被害人彭某1(男,殁年65岁)被同村村民发现死于家中。经鉴定,彭某1系有机磷类农药中毒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勘验时间2012年4月20日)。中心现场位于彭某1家,在其西边街沿,打米房与转角屋之间的街沿中间地面上堆有已经砍好的甜菜;在街沿南头靠院坝处有一瓷碗,碗内装有稀饭;瓦房的南面杂物间外墙边有一只死亡的狗,狗身上有死亡的苍蝇;院坝的西南角有一洗衣台,洗衣台的东边地面石台上放有一塑胶盆,盆里装有稀饭;院坝的东面与楼梯的南面交汇处有一片空地,地上种有柚子树,在靠楼梯的柚子树下堆有床单、衣物等。经勘验,在床单上发现有呕吐物(据其家人陈述,衣物和床单是彭某1死后从其身上和床上清理出来的,暂时放到此处准备扔掉)。在彭某11东边的菜园子地里,种有生菜、甜菜、韭菜、红葱、秧苗等蔬菜,韭菜有新鲜割痕,其他无异常。附照片20张,包括现场方位照、现场概貌照、剩余的油稀饭、死亡的狗、床单上的呕吐物、塑料袋里的农药等。同时,侦查人员对被害人用过的床单、其生前吃过的稀饭、家中风车里的美邦甲托、墙壁塑料袋的甲磺隆、草甘膦铵盐现场予以了提取并进行了登记。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勘验时间2012年5月23日)。经勘查,周某家玉米地中未见新鲜开挖痕迹,用锄头将玉米地泥土翻开未发现周某交代的焚烧残留物;对周某家灶房柴草堆进行翻抄,未见异常,对柴灶进行翻抄未见异常,将柴灶的草木灰用筛子筛后,未见周某交代的焚烧残留物。对周某家周围进行勘验,未发现可疑痕迹。 3.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死者姓名彭某1,性别男,出生日期1947年4月27日。死者鼻腔有少许粟粒样泡沫,口唇乌紫色,口腔有大量血性胃内容物溢出,舌青紫色,齿龈淤血充血。 4.阆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阆)公(物)鉴(法医)字[2012]2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彭某1系有机磷类农药中毒死亡。 5.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物)鉴(理化)字[2012]90号理化鉴定书。鉴定结论:经检验,从所送死者彭某1胃内容物、肝组织、彭某1家盆内剩饭、碗内剩饭中检出对硫磷、甲胺磷、硫特普、三唑磷、氯氰菊酯、对氯基对硫磷、三氟氯氰菊酯毒物成分,从所送彭某1家“美邦甲托”、腊肉皮、黄豆、草甘膦、喜洋洋牌“百草枯”、星锄牌“百草枯”检材中未检出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成分。 6.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物)鉴(理化)字[2012]3X7号理化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从所送彭某1家提取的大坛子与小坛子内的药酒检材中均未检出安眠药类、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和鼠药毒鼠强等常见毒物成分,从市面购买“杀虫双”农药检材中检出杀虫双成分。 7.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物)鉴(理化)字[2012]91号理化鉴定书以及关于本案中汪某使用的喷雾器情况及鉴定的说明。鉴定结论:从所送彭某1家菜地提取的韭菜、甜菜、小葱、莴笋、泥土、生菜以及提取彭某1家中井水、韭菜、玉米、屋后泥土、厨房内水、喷雾器内液体、邻居喷雾器内液体、邻居死鸡菌肝检材中未检出常见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成分。关于本案中汪某使用的喷雾器情况及鉴定的说明证实,(南)公(物)鉴(理化)字[2012]91号理化鉴定书中“邻居喷雾器内液体”系法医误写,其实该喷雾器应为彭某1家专用于打除草剂农药的喷雾器,而不是邻居家的喷雾器。 8.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物)鉴(理化)字[2012]1X8号理化鉴定书。鉴定结论:经检验,从所送彭某1家堂屋墙壁“高效氯氰菊酯”药瓶检材中检出氯氰菊酯成分;彭某1家堂屋墙壁“石硫合剂”检材中检出硫黄成分;周某堂屋“氯辛”药瓶检材中检出3911、克百威成分;周某粮仓带布条木棍检材中检出敌敌畏成分;水观“烈豹”针剂检材中检出马拉硫磷、三氟氯氰菊酯成分;水观“敌杀死”“溴氰菊酯”药瓶检材中检出溴氰菊酯成分;南部王某店“克明特”唑磷.毒死蜱检材中检出三唑磷、硫特普、毒死蜱、三氟氯氰菊酯成分;水观周某1“灭瘙灵”检材中检出杀虫双成分;水观“专杀地下土蚕”检材中检出甲胺磷、氰戊菊酯成分;水观一把伞店“丙溴.毒死蜱”检材中检出三氟氯氰菊酯、克百威、特丁硫磷成分;水观一把伞店“毒.辛”检材中检出三氟氯氰菊酯成分;水观“战将”针剂检材中检出三唑磷、氯氰菊酯、毒死蜱成分;水观一把伞店“驱逐舰”针剂检材中检出氯氰菊酯、特丁硫磷成分;周某卧室“百虫灵”药瓶、周某卧室“甲基硫菌灵”、周某碗柜塑料袋、周某厨房瓢内食物、水观阆中农技20店“百草枯”药瓶检材中未检出常见有机磷类、拟除虫菊酯类、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毒物成分。 9.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物)鉴(理化)字[2012]96号理化鉴定书。鉴定结论:周某家敌敌畏药瓶检材中检出敌敌畏成分;周某家喷雾器液体检材中检出甲拌磷、硫特普、对硫磷、丙溴磷、氯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成分;周某家“氯氰.辛硫磷”针剂检材中检出硫特普、氯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成分;周某家“甲基1605”药瓶检材中检出甲基对硫磷成分;周某家草甘膦空瓶、袋装草甘膦、甲基菌硫磷、擦拭棉签检材中未检出常见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成分。 10.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物)鉴(理化)字[2012]3X1号理化鉴定书。鉴定结论:经检验,从周某家提取瓶装“杀虫双”检材中检出杀虫双成分(阆中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关于“杀虫双”的成分说明中证实,杀虫双化学名称为2-二甲胺基-1,3-双硫代磺酸钠基丙烷);从周某家提取的瓶装“新丰敌敌畏”“易多收敌敌畏”“渠光敌敌畏”检材中均检出敌敌畏成分(经上网查询,敌敌畏成分为二氯乙烯基二甲基磷酸酯);从周某家提取的瓶装“济南天邦九条虫”中检出甲基对硫磷成分;从周某家提取的未知名敌敌畏中检出敌敌畏、三氟氯氰菊酯成分;从周某家提取的两瓶“水胺硫磷”中均检出水胺硫磷成分;从周某家提取的袋装“杀虫单”与“大卫溴敌隆”中均未检出常见毒物成分;从周某家提取的瓶装“哈儿”中检出甲氰菊酯、氰戊菊酯成分;从周某家提取的瓶装“小叶敌”中检出氧乐果、辛硫磷、异稻温净成分;从周某家提取的绿色空瓶中检出硫特普、辛硫磷、马拉硫磷、甲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成分;从周某家提取的袋装“农豪多菌灵”中检出硫黄成分;从周某家提取的“稻某”中检出稻某成分。 11.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物)鉴(理化)字[2012]1X7号理化鉴定书。鉴定结论:经检验,从周某家外堰塘堤坎边垃圾堆塑料袋4袋、周某家外院坝边垃圾堆塑料袋1袋、周某厨房旁杂物间门缝内塑料袋1袋中,均未检出常见有机磷类、拟除虫菊酯类、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毒物成分。 12.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川惠诚司鉴[2013]JS第第X号鉴定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者周某目前无精神病;(2)被鉴定者周某2012年4月19日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3.黄某(2012年4月21日)证实:彭某1是她姐夫,去年农历八月份买的她妹夫刘某的房子,从福星乡搬到金鼎观村居住。2012年4月19日晚上9点多,他们处理彭某1的身后事时,她将厨房锅里剩下的油稀饭先后给彭某11的狗和鸡吃,狗和鸡吃后都吐了,她认为油稀饭有问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14.黄某1(2012年4月21日)证实:她老公刘某与彭某1的妻子刘某1是亲兄妹,刘某1去世后,彭某1一直一个人过,只是从去年搬到金鼎观村5组之后和村上周某的关系有点不正常,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她走访周围邻居,听刘某2说有几次碰到彭某1一个人晚上跑到周某屋头去。 15.彭××(2012年4月21日)证实:2012年4月19日早上,爷爷彭某1送他上学时说下午四点来接他,但下午放学后,爷爷并没有来接他。“周某2”(周某)跟他爷爷关系好,爷爷也经常帮她做活路。“周某2”在他家睡过两晚上,和他爷爷以及他一起睡的。 16.刘某3(2012年5月15日)证实:2012年4月19日晚上8点多钟,他和刘某2到彭某1家,发现彭已经死了。彭某1家有后门,平时彭家就是开着的,没有人在家就是关着的。2012年2月左右,周某叫彭某1给她家编鸭笼,他们关系较好,后来周某的秧苗都是彭某1在照管。 刘某3(2013年1月5日)证实:周某在2012年4月19日前没有借过他家的喷雾器,借过彭某1的喷雾器。 17.彭某(2012年4月23日)证实:她得知父亲彭某1的死讯后,于2012年4月20日晚上从上海赶回家中。看见父亲已经放在棺材里,厨房外边的街沿上放了一堆喂猪的甜菜与一把砍甜菜的大刀。 18.刘某2(2012年4月20日)证实:昨天大约11时许,他和刘某4到彭某1房子前面的坎下耕田,下午两点半左右,他看见彭某1从屋里出来站在洗衣池旁呕吐,之后又进屋去了。晚上8时许,发现彭已经死在正房屋的床上,桌子上有一碗油稀饭,吃了大半碗,另外有一个啤酒杯,杯中大约还有五钱用白酒泡的药酒。彭某1家的后门一般没开过,但他发现昨天彭某11后门是开着的。彭某1昨天下午大概是一点半钟煮的饭,因为他看见彭某11烟囱在冒烟。彭某1在煮饭时或者煮饭后,他没有看见有人从彭某11屋前到彭某11去,也没听到狗叫。 刘某2(2012年5月14日)证实:他当时没有注意彭某1家后门情况,平时彭某11后门是关着的。 刘某2(2013年1月5日)证实:他在2012年4月16日早上向彭某1借过专门打除草剂的喷雾器,4月17日下午被周某拿走。彭某1死后,刑警队来调查,刘某5到周某家拿走彭某1的喷雾器。 19.刘某5(2012年4月21日)证实:2012年4月19日上午8时许,看见彭某1送彭××读书。10时许,看见汪某在周某水田里打除草剂,刘某6的妻子王某1在秧田里扯草,刘某2、刘某4在弯田里抽水搅边。11时30分左右,汪某就回到了周某家。汪某与周某关系很好,汪某常给周某干活,还常在一起吃饭和生活。周某与彭某1关系也很好,汪某打除草剂还是借用彭某1的喷雾器。 刘某5(2013年1月5日)证实:彭某1死后,刑警队来调查,问汪某来打药时是否背有喷雾器,并叫他暗中问下。他问刘某6,刘某6说汪某来时没有背喷雾器。他又问刘某2,刘某2说案发前曾经借过彭某1的喷雾器,后被周某拿走,他立即去周某家要这个喷雾器,周某说汪某打药用过这个喷雾器。 20.姜某(2012年4月20日)证实:她家离彭某1家有一两百米远的样子。2012年4月19日14时30分左右,她到田里叫老公刘某2吃午饭,来到彭某1屋前拴狗处看见了彭,她叫彭到她家吃饭,彭说中午煮的油稀饭。她叫彭去接孙子时帮她带东西给她兄弟,彭说三点钟来拿,但是彭没有来拿。晚上发现彭某1死在了家里。当天她没有看见有其他人到彭某1家去过。 姜某(2012年4月21日)证实:2012年4月19日中午,她在家煮饭时,没有发现有人从附近经过,她家的狗也没有叫唤,就算是熟人经过,狗都要叫,但她没听见狗叫的声音。 姜某(2012年5月14日)证实:4月19日下午她叫刘某2回家吃饭,与彭某1摆谈时看见彭某1家的后门是开开的。 21.彭某2(2012年4月21日)证实:她最后一次见到彭某1是在2012年4月19日上午11点多钟,看见其一个人在自家菜园子里用锄头挖草。 22.叶某(2012年4月22日)证实:2012年4月19日上午11时许,看见周某在其屋后柚子地里铲草。 23.刘某6(2012年4月22日)证实:2012年4月19日上午将近11点的时候,他看见周某在柚子地里除草。隔了约半小时,周某将锄头叉在地里就回家了。下午17点半他从家里出来到院前经营旱秧,看见周某在柚子地里铲草。 24.王某1(2012年4月30日)证实:2012年4月19日下午5点钟左右,她看见邻居周某用锄头在地里锄草。她以前曾看见彭某1经常给周某家编竹笼,同时他们两家的地都在一起种。 25.汪某(2012年4月22日)证实:2012年4月19日上午,他先到王某2家给秧苗泼水,后到老家盘马乡阆中垭村11组看庄某和树苗,在这期间他看见汪某1夫妇在石梁地扯草,还去邻居汪某2家看了一下汪某2。之后返回王某2家吃午饭,饭后返回水观场。快下午四点,他拿上除草剂到周某家田里用喷雾器打药。 汪某(2012年10月24日)证实:他与周某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2年4月19日下午3点过他带上自己在水观场买的草甘膦和两包配的药用周某家的喷雾器打药除草。未听周某说过其与彭某1之间的事,也没有给周某拿过或帮忙买过农药。 26.汪某1(2012年4月22日)证实:2012年4月19日上午11点钟左右,他和妻子李某在石梁地挖地时,看见汪某从杜家湾方向过来,半小时后空手离开。 27.王某2(2012年4月22日)证实:汪某在2012年4月18日赶水观场左右的一天早上8时许来到她家看小秧,大约9时许,汪某在她家吃的早饭,饭后又到他老家去看庄某。看完庄某又回到她家来吃的午饭,那时大约是上午11时许,吃了午饭汪某就回水观了。 28.李某1(2013年1月5日)证实:其丈夫汪某在2012年4月19日当天的活动情况与汪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只是称去给周某家打药的时间大概是在下午两点过。 29.刘某7(2012年12月27日)证实:她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关押在阆中市看守所,与周某在同一监舍。周某行为上无异常。 30.朱某(2012年12月27日)证实:她是因涉嫌贩毒于2012年7月17日被关押在阆中市看守所的,与周某在同一监舍。周某平时生活都可以自理,行为上没有异常。 31.曾某(2012年12月27日)证实:她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7月11日被关押在阆中市看守所,与周某同一监舍。未发现周某行为上有异常。 32.彭某3、李某2、彭某4证实,他们均系彭某1老家阆中市福星乡金龟庵村人,彭某1于2012年搬至金鼎观村居住。彭某1在金龟庵村居住期间,为人本分、正直,没有与他人发生过矛盾和纠纷。彭某4还证实曾听说彭某1与一些妇女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3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 周某于2012年4月25日的第一、二次供述:2012年2月彭某1到她家帮她编鸭笼,午饭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之后每隔几天彭某1都要与她发生性关系,导致她下体疼痛、红肿。她找水观场上街罗医生看病时,不好意思照实说,便说感冒发炎,罗医生就给她开了一些好的消炎药。她告诉彭某1不能再发生关系了,但彭不听,还说他身体需要,于是她心里开始烦彭某1。2012年4月18日晚上,她下身疼痛,通宵没睡,所以就越想越气,决定第二天放药把彭某1毒死。4月19日中午大约12点多钟,她看见彭某1家烟囱在冒烟,估计彭在煮午饭了,于是就拿出打蔬菜用的农药喷雾器,倒了一两多的药水在一个白色的塑料口袋里,她感觉农药有点少,又在床下找到她老公以前买的一瓶农药,倒了一部分在那个白色的塑料袋里。她把塑料袋提在手上就往彭住的地方走去,途经刘某2、刘某8、刘某3的院坝、楼房,来到彭某1家的院坝中,看见彭到沿上砍甜菜,彭的狗咬她,彭还帮她拉狗。她对彭说,她身体发烧又发炎,受不了。彭说他身体需要。她说那就只有对不起了,她要放毒。彭听完后没有说话,接着她就进了厨房,看见锅里煮的是油稀饭,就将塑料口袋里的农药倒进锅里,之后将塑料口袋拿在手上出了厨房门。看见彭还在砍甜菜,她就进了厨房旁边的柴房门,从猪圈屋的后门离开了彭。途经刘某3的屋后、雍某的水田边,回到自己家中。她将装农药的小塑料袋丢进家里的塑料垃圾桶里,之后又一起倒在了堰边的垃圾坑里。喷雾器她倒完药后就放到蚕房里去了,床下的农药瓶子还是放在床底下。 周某同时供述,喷雾器里面的药水是她2012年2月在水观场上买的,现在记不清到底是在刘某9(音)还是在王某3(音)处买来的,卖药的人说这个农药叫“敌杀死”。床下的农药瓶子里面装的是什么农药她不知道,她不识字。由于当时她心里比较气愤,看见从喷雾器里面倒出来的农药有点少,而且这次买的“敌杀死”药效没有以前好,所以她又从床下的农药瓶子里找的农药出来倒在塑料袋里。 周某于2012年4月26日的第三次供述:称自己没投毒。在回答侦查人员的其他提问时均沉默不语,并拒绝按指纹。 周某于2012年4月27日的第四次供述:沉默不语。 周某于2012年4月28日的第五次供述:称自己没有放药,并且忘记在彭某1死亡那天自己在干什么。侦查人员问其对拘留的看法,周某回答说没有关某,没有冤枉她。 周某于2012年4月29日的第六次供述:彭某1不顾及她的身体,经常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她觉得彭该死,于是想把彭弄死。4月19日那天,她从打蔬菜的喷雾器里和一个小的农药瓶里各倒了一部分农药在一个平时买菜的塑料袋里。到了彭某1家里,她把塑料袋里的药倒在彭的饭锅里,然后从后门离开。回家后,她用一把谷草把装药的塑料袋挽在里面拿到菜园子里烧了,后和草木灰、肥料拌在一起用于苞谷施肥。 周某于2012年5月4日的第七次供述,对投放农药毒死彭某1的主要事实供认,并供述路过刘某2家院坝时,刘家的狗吆喝,她直接走过去,也没人出来赶狗。 周某于2012年5月22日的第八次供述,对投放农药毒死彭某1的主要事实供认,但辩解称她在彭某1的铁锅里投放的是杀虫双,呈粉状,是彭某1在她家编鸭笼子时给她的。 周某于2012年5月31日、6月4日的第九、十次供述:她投放在彭某1煮的油稀饭锅里的农药是一小袋呈粉状的杀虫双农药和喷雾器里没用完的敌杀死农药。 周某于2012年12月27日的第十二次供述,否认投放农药等杀人事实,辩称她没杀彭某1。 周某于2012年8月10日在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讯问时供述是汪某给她的一袋杀虫双,并叫她投毒。她将农药投入了彭的油稀饭里。 34.阆中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于2012年4月22日从周某家中提取大量农药类物品,已作成分鉴定。 35.阆中市中山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及检验报告。证实周某患有细菌性阴道炎。 36.通话详单。证实汪某手机在2012年4月19日的通话情况。该清单显示,当天早上6:12汪某给周某打过一次电话,通话时间为34秒。此后至当日中午12:57与13:00给周某打过两次电话,通话时间分别为22秒与8秒,通话基站在水观;13:12与14:15给周某打过两次电话,通话时间分别为25秒与17秒,通话基站在阆中金鼎观。 37.阆中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关于周某到案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后,经侦查发现,本市水观镇金鼎观村5组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2年4月25日,该队依法对周某进行了传唤。经对周某初步讯问,其交代了投毒杀害彭某1的犯罪事实,同日周某被刑事拘留。 38.阆中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四份情况说明。证实:(1)2012年4月29日的提讯证上有改动,是因为当时侦查人员和看守人员将日期填错,但笔录上时间是准确的,故侦查人员经核对后,将日期改为正确时间,为了保证法律文书严肃,特盖校对章以示规范,由于阆中市看守所没有此印章,而阆中市看守所本来就是阆中市公安局的下属单位,故而就只能盖阆中市公安局的校对章;(2)本案侦查员将周某从阆中市看守所转至南充市看守所羁押这段时间没有对其进行任何言语威胁;(3)周某在2012年4月25日供述时自称其为文盲,连电话号码都不会拨打,侦查人员将周某带回其家中进行指认,周某却自称不认识农药瓶上的字,无法辨认出是哪种农药;侦查人员又将扣押的农药交给周某辨认,她也不能辨认出给彭某1投放的是何种农药,因为没有辨认出来,所以当时也未制作相关笔录;(4)案发初期,调查走访期间,就对汪某家里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任何农药。同时侦查人员还对汪某家附近的市场上所售的农药都做了详细的调查,均未发现有人贩卖与死者胃内容物成分一致的农药。 39.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关于周某投毒案的有关说明,证实周某供述其投放的农药由两种农药混合而成,两种农药在混合过程中以及混合后进入人的胃内是否会产生新的成分,经查文献资料无相关记载,实验室也没法做相关实验来验证。 40.讯问周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及阆中市公安局视听资料说明书。 41.户籍证明。证实周某与彭某1的基本情况。
(四)判案理由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阆中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所做的两次有罪供述,因其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无法确定,故不作为证据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如投放的何种农药、作案工具的去向以及周某在案发前是否到过案发现场等方面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尚存在一些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虽然进行了补充侦查,但以上矛盾和疑点仍未能得以合理排除,达不到定案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关于周某所提自己没有投毒杀死彭某1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证据不足,周某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周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极不稳定,且多次翻供,即使在其有罪供述中对投放的农药名称、性状、来源等的描述也前后不一致,侦查人员虽将周某家搜集到的所有瓶装或者袋装的农药物品进行了检验,但其成分均无法与死者胃内容物、肝组织内的毒物成分完全吻合;侦查人员按照周某在有罪供述中的交代,对其焚烧塑料袋的现场以及丢弃塑料袋的垃圾坑进行了翻抄及检验,但未发现焚烧残留物以及毒物成分,因此,对周某交代的作案工具的去向没有证据印证;侦查机关虽然搜集了诸多的证人证言,但无一人能证实周某在案发时间段内去过彭某1家,故,本案又缺乏周某在案发当天到过案发现场的证据;侦查机关于案发后第二日即2012年4月20日下午就到彭某1的死亡现场进行了勘查,但并未发现与周某有关的痕迹物证。综上所述,本案的间接证据不能与周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不能证实周某在案发当天投放了农药致彭某1死亡。因此,根据现有证据,被害人彭某1死亡后果尚无法认定系周某所为。
(五)定案结论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周某无罪; 2.被告人周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解说 刑事案件的裁判,关乎公民个人的生命与自由,防范冤假错案是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两个“证据规定”及2013年开始施行的新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地位,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举证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应当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而在实践当中,如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以及如何落实“疑罪从无”的裁判原则,对于冤假错案的防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刑诉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因此,若证据的收集未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那么该证据就将丧失其合法性,被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实践中,由于取证过程具有隐秘性,可供侦查人员利用的空间较大,且大部分被告人难以提供非法证据的具体线索或材料,为更加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有必要对讯问的地点、时间、人员等作进一步严格的规定,明确侦查人员应当在法定或者指定场所讯问被告人,不能随意更换讯问、羁押地点,否则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在侦查阶段作出七次有罪供述,辩护人对其中的五次提出了异议,认为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一组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是被告人周某做的第一次、第二次有罪供述,辩护人认为这两次有罪供述违反了刑诉法的相关程序性规定。法院经过审查发现,被告人这两次供述在程序上确实存在问题。传唤通知书载明,被告人应到阆中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接受讯问,但侦查机关并未按照刑诉法相关规定在看守所或者传唤通知书载明的地点进行讯问,而是在阆中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进行的讯问。同时,按照《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本案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公诉机关为证明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时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在法庭上出示了几张录像光盘,但是光盘没有录制的时间,也没有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基于以上理由,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的这两次供述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合理怀疑,依法予以排除。 而辩护人提出的第二组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是被告人周某的第五次、第六次、第七次有罪供述,辩护人以侦查机关变更羁押地点、言语威胁被告人作出三次有罪供述为理由要求进行排除。法院经审查认为,在被告人已经做出有罪供述的前提下,辩护人提出的变更羁押地点是为了让周某某做有罪供述的说法不能成立,言语威胁这一辩解也未能提供相应的线索或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这三次有罪供述不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认定。 2.被告人供述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形成印证的情况下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刑事案件指控证据不足,审判机关应当如何裁判,是当前刑事案件审判的难点。《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实践中如何结合证据的审查与运用适用这一规定,尤其对被告人作过有罪供述的案件,各地的做法还不够统一。对于指控证据不足的重大命案宣告无罪,不少地方表现还不够坚决,不利于有效防止冤假错案。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发现,被告人五次有罪供述前后极不稳定,且多次翻供,在庭审上拒绝认罪。而现有的客观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锁定被告人犯罪的情况。 第一,作案工具来源不详。周某在有罪供述中关于投放的农药来源、名称、性状等的描述前后不一,有时供述是农药喷雾器中的农药药水与农药瓶中的农药进行混合,有时供述是粉状的“杀虫双”农药,有时又供述是将粉状的“杀虫双”农药与喷雾器里的农药混合。而侦查人员将在周某某家搜集到的所有瓶装或者袋装农药物品进行了检验,其成分均无法与死者胃内容物内的毒物成分完全吻合,因此投毒毒物的来源无法明确。 第二,作案工具去向不明。被告人周某对于投毒后的残留农药处理,有时说是丢进家里塑料垃圾桶后一起倒在垃圾坑里,有时说是焚烧后用于施肥,但侦查人员在其所供述的丢弃塑料袋的垃圾坑及焚烧塑料袋的现场进行翻查检验,并未发现焚烧残留物以及毒物成分,因此,对于周某交代的作案工具的去向也没有证据印证。 此外,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侦查机关搜集了诸多的证人证言,但是并无一人证实周某在案发时间段内到过受害人的家中,侦查机关于案发第二日到案发现场即受害人的家中进行了勘查,也未发现与周某有关的痕迹物证。因此,本案缺乏被告人案发当天到过案发现场的证据。 综上,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较大的反复,在庭审中不认罪,而现有的间接证据不能与周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不能证实周某在案发当天投放了农药致受害人死亡,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周某某在侦查阶段作出的有罪供述,因无其他证据印证,应当不予采信。法院依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宣告被告人周某无罪。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忱)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423 - 43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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