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抢劫抗诉案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刑提字第1号
审结日期:
2014年09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皮艳红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法理上说,检察院的抗诉请求及其理由违反不告不理及一事不再理原则。
1.再审抗诉的前提是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本案的一审判决并无错误。本案中的判决是依据合法的起诉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本身的内容并未超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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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36号。
再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刑提字第1号。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盛文。
原审被告人:李某。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皮艳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4月8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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