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危险驾驶案 (缓刑判决确定前 审判监督程序 撤销缓刑 数罪并罚)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刑初字第20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3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星光 单位: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撤销缓刑的条件,结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缓刑考验期限的规定,应当得出如下结论:从判决确定日始至缓刑考验期满日止,行为人在此期间内又犯新罪抑或违反相关规定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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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刑初字第2072号。
2.案由:危险驾驶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士芳。
被告人:包某,男,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2013年9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震星;代理审判员:王晓丹;人民陪审员:费士川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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