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非致害车辆保险人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损失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6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涤鑫 单位: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非致害车辆的保险人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一审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非致害车辆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是,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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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慈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常熟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4号。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红;人民陪审员:陈云治;代理审判员:阮珂。
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宏亮;代理审判员:张璐颖郑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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