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王某等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可能加害人 时间 空间 补偿责任)
案由: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3)锦江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6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甘菱铭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界定应当在一定时间和空间的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当真正的加害人难以确定时,采取推定加害人的方法,即承担损害责任的主体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本案中建筑物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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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3)锦江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被告:王某等。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萍;人民陪审员:陈德鲁宁节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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