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等诉龙泉村村委会等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见义勇为受损者双重救济权)
案由: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1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杰 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向某1为救同学在堰塘溺水身亡,被认定为见义勇为。除受益人谢某应承担补偿其损失的责任外,向某1的父母即二原告还请求第一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的难点是:向某1虽然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但如何认定侵权责任主体?在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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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向某。
原告(被上诉人):范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许波湖北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泉村村委会”),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
法定代表人:罗某,龙泉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蔡光元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王婴。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苗劲松;审判员:张原鹏;代理审判员:王瑞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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