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刘某等共有纠纷一案 (死亡抚恤金的分配)
案由:
共有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博中民一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0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丁国强 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一、二审法院意见不同。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确定案由为继承权纠纷,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并均等进行了分配。二审法院认为:(1)关于本案案由确定的问题。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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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博中民一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共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孔令君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1。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2。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3。
委托代理人:刘某2。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杜明远。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国强;审判员:陈建荣骆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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