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文号: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东双民初字第0135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邱某。
被告:邱某1。
被告:杨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丁铁生。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原告邱某诉称:原告系被告的女儿。2012年2月原告与刘某恋爱,但二被告不同意原告与刘某交往,后被告提出要刘某给邱某100万元彩礼钱才同意二人交往。后经协商,刘某同意支付邱某20万元彩礼。2012年7月18日,经媒人之手并在亲属的见证下,刘某将20万元彩礼给了邱某。二被告说邱某年龄尚小,不宜保管这20万元巨款,应由他们暂为保管,待邱某出嫁时再交给邱某。二被告从原告处接过20万元,以其自己名义将20万元存入银行。原告于2012年7月27日与刘某领取结婚证。从2013年3月开始,邱某即向被告索要其代为保管的20万元彩礼钱,但被告拒不返还,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原告认为,刘某将20万元彩礼明确赠与原告,且交付至原告手中,该20万元应为原告的合法财产,二被告占有20万元,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应当承担返还的法律责任。请求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20万元。
2.被告辩称
被告邱某1、杨某辩称:(1)原告诉求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首先原告和其丈夫是2012年2月自由恋爱的,被告经了解刘某已找好几个对象,并与一女青年同居生一名女儿,女儿在刘某处抚养,被告起初不同意这门亲事,因此原告和刘某托人上门说并许诺被告提出什么条件都答应,在原告向刘某拿了20万元彩礼款之后,被告才同意二人相处。2012年6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腊月生一女儿,原告和刘某于2013年7月27日登记结婚,因此双方共同生活很长时间并生育一女。《婚姻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很显然原告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2)原告和刘某恋爱时,被告作为父母一方面考虑到刘某已生一女儿,原告嫁过去当个后娘不容易,另一方面考虑到刘某将和生活较长时间并生育女儿的女人甩了,今后原告和刘某相处不好也照样可能被甩了。被告叫刘家拿来20万元一方面是作为被告养老之备用,另一方面是怕原告被甩了今后带孩子也有个依靠。若原告和丈夫能相处好安稳过日子,则这笔钱被告也一分不少地给原告和刘某。但原告在婚后不久就和婆婆带人到被告处索要此款,并且原告对其父母、奶奶、姨娘等多人进行辱骂,造成很坏影响,致使被告和其他亲属心灰意冷,感情亲情完全丧失。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之诉求。
(三)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邱某系被告邱某1及被告杨某的女儿。原告邱某与刘某系自由恋爱,2012年2月经媒人做媒,刘某于2012年阴历六月初十给付邱某20万元彩礼。2012年7月27日双方领取结婚证。原告邱某称因其父母说自己年龄较小,不宜保管这20万元,待自己出嫁时再给付,故从2013年3月开始其向父母索要20万元彩礼,但其父母辩称20万元都借给他人使用了,拒不还钱。现原告认为,刘某将20万元彩礼明确赠与自己,该20万元应为自己的合法财产,二被告占有20万元,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现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返还20万元彩礼。
(四)判案理由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之所以给付20万元彩礼,是因被告阻止原告邱某与刘某自由恋爱,刘某为能够和原告邱某登记结婚而给付彩礼。庭审中,刘某明确表示该20万元是其给付原告邱某的。同时,原告证人刘方利当庭证实刘某给付的20万元彩礼是给付原告邱某的,款项也是交给邱某的,只是因被告杨某不同意交由原告邱某才存入被告杨某名下。另外,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和被告方证人的当庭证言,也可以得出从常理判断该20万元彩礼应是给付原告邱某,属于原告邱某所有。被告虽辩称向刘某索要20万元彩礼是为养老备用,但被告邱某1、杨某不仅未到需赡养年龄,而且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辩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五)定案结论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邱某1、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邱某人民币20万元。
(六)解说
普通意义的彩礼,是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结婚之前,彩礼一般由女方父母保管。在一些农村地区,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有些人会认为彩礼是给女方家庭的,女方父母对彩礼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两被告的想法符合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惯常思维,但这种想法并不代表有法律依据。从法律意义上讲,男方将20万元的彩礼给付恋人或者妻子,这是典型的赠与行为。因此,男方赠与的对象应当是恋人或妻子,而非女方的父母。相应地,20万元彩礼的所有权人应当是恋人或妻子而非她的父母,其父母应当将这笔款项返还给女儿。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 王小彪 丁铁生)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22 - 32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