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王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 请求权竞合)
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民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3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余文玲 单位: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且给付内容相同,从而形成请求权竞合。但本案中,竞业限制约定是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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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2)杭滨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民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竞业限制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罗云姚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江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叶志坚陈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飞燕;人民陪审员:杜文华陆文伟。
二审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文玲;审判员:张一文金瑞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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