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上海华冶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不作为侵权;安全生产管义务;特种设备作业
案由:
间谍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2)宝民一(民)初字第8171号
审理法官:

葛璐萍

代理律师:

李冬梅

陈龙

法官解说
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指有所而为,可由外部直接认知,而不作为指有所不为,须对客观现象加以判断而得。因"作为"而侵害他人权利时,得成立侵权行为。至于"不作为",原则上并不构成侵权行为,此乃基于保障行为自由之法益。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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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2)宝民一(民)初字第8171号
2、案由:健康权。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83年10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冬梅,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龙,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冶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工业园区南区锦乐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高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彭某,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葛璐萍
6、审结时间: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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