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诉上海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铁路运输;无过错;因果关系
案由: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0)沪铁民初字第462号
审理法官:

王敏敏

刘晨

金向群

代理律师:

李发全

顾璇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晨 单位:
1、铁路运输企业无过错不得为拒赔的抗辩理由。
《解释》第四条规定,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应被理解为铁路运输企业在该类纠纷中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除法定免责事由外,侵害人不得以自身无过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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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0)沪铁民初字第462号。
2、案由: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系受害人周某1之父),男,193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胡某(系受害人周某1之母),女,194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秦某(系受害人周某1之夫),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秦某1(系受害人周某1之女),女,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发全,江苏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顾璇江苏高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龙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局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敏敏;审判员:刘晨金向群
6、审结时间:
201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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