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司法审查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1)北新刑初字第286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晓宇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焦点是如何对伤情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本案被害人杨某伤情是否构成轻伤,可否允许本案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
1、关于本案被害人杨某伤情是否构成轻伤的问题。
公诉机关就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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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1)北新刑初字第286号
2、 案由:故意伤害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文俊。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北新区尹家乡西拉拉村。
被告人:何某,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辩护人:陈晓宇,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独任:代理审判员王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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