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等诉李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 交通事故 挂靠 连带责任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

平阴弘正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429号
审理法官:

陈明庆

夏民

薛冰

代理律师:

孟广敏

法官解说
对于交通事故来说,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即无法认定责任并不等于无责任,即使双方都无责任,法律也有相应的处理原则。通常的观点认为,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法院作出赔偿的依据,根据认定的责任大小确认具体的赔偿比例。在社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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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429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杜某,男,194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杜某2,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杜某3,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杜某4,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以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孟广敏,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学杰,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平阴弘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交运通达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榆山路南端。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某,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安全科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67号。
诉讼代表人吕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明庆;审判员:夏民、薛冰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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