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严重;证件
案由:
伪造产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刑终字第137号
审理法官:

沈黎

庄永良

曹延

代理律师:

车敏义

法官解说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这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实施其中的任何一个行为,均构成犯罪,均按行为确定罪名。本案中被告人谢某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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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0)卢刑初字第298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刑终字第137号。
2、案由: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俊、代理检察员王张辉。
被告人(上诉人):谢某。
一审辩护人:车敏义,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罗斌;审判员:孙攀峰;人民陪审员:徐莉华。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黎;代理审判员:庄永良;代理审判员:曹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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