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合同诈骗、伪造金融票证案 合同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牵连犯
案由: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初字第44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于2001年指使他人伪造一份310万美元的银行定期存单。2004年12月,被告人在因无法履行合同被追索租金等费用的情况下,将该伪造的银行存单质押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一种观点认为,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从属于合同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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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初字第443号判决书。
2.案由
合同诈骗、伪造金融票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姜某(化名:王某1、塔某),男,53岁(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1984年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两年,1985年11月解除劳动教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炯;审判员:王健;代理审判员:袁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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