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不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及法律位阶问题的司法审查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行初字第36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该案系按照最高院要求,朝阳法院作为试点试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系一起典型的违规停车交通处罚案件,案情比较简单,就案件事实本身不多作分析。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告王某1提出被告直接罚款200元违背了上位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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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行初字第36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00121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1。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大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北里24号。
负责人:谷某,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某2,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哈胜男。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陈良刚;代理审判员:霍振宇、代理审判员:蒋慕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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