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诉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房屋备案登记法定职责案 购房网签;房屋登记;备案登记;买卖协议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行终字第9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朱玥

胡佳贤

刘伟

曾斌

胡书春

叶永棋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购房者与开发商网上签约后,房屋管理部门是否必然就应当为其办理房屋备案登记手续。
1、购房网签的作用及性质界定。网签,网上签约的简称,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签后合同可以撤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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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1)津法行初字第5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行终字第96号判决书。
2.案由
不履行房屋备案登记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1。
委托代理人朱玥、胡佳贤,福建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西门转盘房地产交易大楼7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傅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伟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2(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曾斌,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梁某(被上诉人)。
第三人罗某(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胡书春,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瑞柯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家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永棋,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迎春;审判员:龚治洪;人民陪审员:周存秀。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林华;审判员:周琦封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15 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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