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1等六人诉被告郑某7等六人继承纠纷案 民事 继承 丧葬费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

太子河中心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2)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152号
审理法官:

王莉

隋强

张东辉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家庭继承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于没在被继承人身边的原告郑某2是否有继承权,四被告是否为被继承人承办丧事费用如何认定及是否应从遗产中扣除。
审理过程中,本案郑某2提供其为被继承人汇款的凭证,足
以证明其尽到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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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2)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152号
案由:继承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1,女,194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文圣区,系无业。
原告:郑某2,女,194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系无业。
原告:郑某3,女,195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文圣区,系无业。
原告:郑某4,女,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文圣区,系无业。
原告:郑某5,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文圣区,系无业。
原告:郑某6,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西四区,系无业。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雅玲,系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7,男,194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文圣区,系农民。
被告:郑某8,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文圣区,系农民。
被告:王某,女,195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文圣区,系无业。(系郑某9、郑某10委托代理人)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奎武,系太子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11,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文圣区,系司机。
被告:郑某9,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白塔区,系个体业主。
被告:郑某10,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文圣区,系无业。
2、 审级:一审
3、 审判机关: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莉;代理审判员隋强;人民陪审员张东辉;
4、 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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