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案 注册域名 侵犯商标权 企业名称权
案由:
计算机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国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恒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注册域名 侵犯商标权 企业名称权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460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商建刚

汤学丽

安筱琼

刘东海

法官解说
本案为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案件,其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国中公司继续持有争议域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现行法律对于域名的注册条件,并没有如商标一样有详细的规定予以规范,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对域名注册的资格予以强制性规定。依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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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121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4609号判决书。
2.案由
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深圳市国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30号高新区综合服务楼三楼310。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一审委托代理人商建刚,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林某,深圳市国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某,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汤学丽,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安筱琼,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东海,北京市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霍某,北京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文毅;代理审判员:严哲;人民陪审员:郭灵东。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辉;代理审判员:石必胜陶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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