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诉孔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郑玉琴

张绍春

张志新

代理律师:

张春鹏

法官解说
1、背景及发案原因
随着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繁华的街道及通乡进村公路在新时期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交通是经济发展的大动脉,但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提高轿车购置税、严格控制驾驶证的申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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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付某,男,1983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延寿县。
委托代理人:张春鹏,黑龙江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男,1962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延寿县。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康平街889号润天国际203室。
负责人:孙景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长春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玉琴;审判员:张绍春、张志新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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