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世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不利解释原则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3)徒商初字第059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卉

壮蓓

沈伟

代理律师:

周亮

法官解说
目前,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已引起高度重视,所以在投保人提起诉讼时,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形正在逐渐减少。但对于免责条款的理解,当事人双方往往会对免责条款中某些字眼的理解发生歧义,或者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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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3)徒商初字第059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苏福世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四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
负责人:史美祖,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亮,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卉;代理审判员:壮蓓;人民陪审员:沈伟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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