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明日国际海运有限公司诉纳塔斯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共同海损纠纷案 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 债权转让 通知
案由:
共同海损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

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

董事会

P & C保赔开发

首席海事理赔

海事和特殊风险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325号
审理法官:

王淑梅

傅晓强

黄西武

代理律师:

汪鹏南

王丨

李增力

法官解说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是否可以在诉讼中转让?应如何理解债权转让中的"通知"要求?在诉讼系属中发生债权转让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1. 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可转让性
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是当事人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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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天津海事法院(2010)津海法商初字第531号
二审裁定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津高民四终字第54号再审复查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325号
2. 案由
共同海损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再审复查申诉人):连云港明日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鹏南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丨,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复查被申诉人):纳塔斯有限公司(NATEUS N. V.)。
法定代表人:S,该公司董事会副主席。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复查被申诉人):简威亨有限公司(JEAN VERHEYEN N. V.)。
法定代表人:S2,该公司授权代表人。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复查被申诉人):埃姆林保险有限公司(AMLIN CORPORATE INSURANCE N. V.)(原名称为福迪斯保险有限公司 FORTIS CORPORATE INSURANCE N. V.)。
法定代表人:J,该公司执行总裁。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复查被申诉人):埃克莎比利时有限公司(AXA BELGIUM N. V.)。
法定代表人:R,该公司P & C保赔开发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复查被申诉人):比戴姆保险人有限公司(B. D. M. N. V.)。
法定代表人:F,该公司首席海事理赔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复查被申诉人):和第戈林威克林有限公司(HDI-GERLING VERZEKERINGEN N. V.)。
法定代表人:C,该公司海事和特殊风险主管。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复查被申诉人):凯特林比利时有限公司(CATLIN BELGIUM GMBH)。
法定代表人:J2,该公司董事。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复查被申诉人):艾斯欧洲集团有限公司(ACE EUROPEAN GROUP LTD)。
法定代表人:R,该公司董事。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复查被申诉人):阿威罗比利时保险有限公司(AVERO BELGIUM INSURANCE N. V.)。
法定代表人:V,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复查被申诉人):阿特兰提斯国际服务有限公司(Atlantis International Services S. A.)。
法定代表人:M,该公司运营主管。
上述十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增力,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并经再审复查。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在蔚;代理审判员:陈建鹏曹克。
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翟红;代理审判员:唐娜、李善川。
再审复查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淑梅;代理审判员:傅晓强、黄西武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6日
再审复查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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