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某非法买卖枪支案 非法买卖枪支罪 公共安全 共同犯罪
案由: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6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冬梅

徐铭霞

胡佑富

代理律师:

刘勋

法官解说
本案关键在于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认定。具体到本案,涉及到购买枪支自用打鸟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让人帮忙购枪打鸟的行为是否构成买卖枪支罪的共犯,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嫌疑人自动到案是否按照自首论处,三个问题。
首先,购买枪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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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60号判决书。
2.案由: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登银。
被告人:卿某,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蒲江县人,高中文化,住四川省蒲江县西来镇铜鼓村x组xx号。2008年3月18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7月14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勋,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冬梅;代理人审判员:徐铭霞;人民陪审员:胡佑富。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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