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某等四人与被上诉人青海省贵德县尕让乡二连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 民事 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权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青海贵德千姿湖绒螯蟹养殖生态观光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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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第一法律事务所

逢源律师事务所

青海黄林樵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4)南民一终字第69号
审理法官:

李宏

金银珠

扎西卓玛

代理律师:

宋天莲

黄林樵

法官解说
合同效力是指法律对各方当事人合意的评价。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可能是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状态,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认识出现分歧时,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
合同无效是指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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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4)南民一终字第69号
2、案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1968年2月21日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系青海贵德千姿湖绒螯蟹养殖生态观光园合伙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女,汉族,1956年7月10日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系青海贵德千姿湖绒螯蟹养殖生态观光园合伙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汉族,1967年10月29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系青海贵德千姿湖绒螯蟹养殖生态观光园合伙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某,男,汉族,1966年7月25日生,住安徽省和县,系青海贵德千姿湖绒螯蟹养殖生态观光园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吴卫生,方圆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贵德县尕让乡二连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佐良,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天莲,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林樵,青海黄林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李宏、金银珠、扎西卓玛
二审法院:青海省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李国盛、乜佳、才让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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