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宁宁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国森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 证据;缺席审判;证据认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该公司经营部

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4)南铁民初字第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傅新华

法官解说
本案是由于出租铁路自备罐车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月1日签订了《铁路自备罐车租赁合同》后,原告依约将罐车租与被告使用,被告仅支付了第一季度的租金,第二季度后的租金没有按时支付。2013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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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4)南铁民初字第5号判决书。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方
原告:南宁宁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光荣,该公司经营部副部长。
委托代理人傅新华,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国森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业如,该公司董事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审判员:江宛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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