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安溪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后续治疗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124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傅家顶

倪德利

曾晓军

代理律师:

王宏伟

陈志恭

刘尽忠

陈连生

陈连生

谢章扬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因医疗行为引起的患者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纠纷案。近年来,由于疾病的复杂多样化,医疗过程中造成患者身体损害的事件逐渐增多,医患纠纷也此起彼伏,甚至发生到严重的伤害、杀害医疗人员的事故,究其原因,虽存在有的是故意挑起事...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230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1247号判决书。
2.案由:医疗损害责任。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林某,男。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宏伟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林某2,男。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志恭、刘尽忠,福建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安溪县医院。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连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连生、谢章扬,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林清艺。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家顶;审判员:倪德利、曾晓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元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