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安海装载机械厂诉晋江市科技与信息化局抵押权案 抵押权行使期间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第40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庄荣皇

郭长星

黄应县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即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属于诉讼时效或是除斥期间。
一、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其胜诉权即丧失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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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晋江市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653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第404号判决书。
2. 案由:抵押权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晋江市安海装载机械厂。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庄荣皇,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晋江市科技与信息化局。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郭长星、黄应县,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海堤;代理审判员:陈艺婷;人民陪审员:张婉鑫。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翔峥;审判员:吴梅芳;代理审判员:陈志杰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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