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阿克苏公路管理局、被上诉人阿克苏路政管理局、阿克苏地方海事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 过错推定;过错;公共通行道路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民一终字第918号(2015年2月6日)
审理法官:

孟世敏

高静

赵培培

代理律师:

李铮

孙玲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共道路上倾倒物妨碍通行,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公路管理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过错推定责任,即行为人无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就推定其有过错。本案中公路局和路政海事局管理的辖区范围极为广泛,根据其物力、人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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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3)阿市民初字第1336号(2014年4月15日)
二审: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民一终字第918号(2015年2月6日)
2、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公路管理局。单位地址阿克苏市西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陈应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铮新疆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路政管理局、阿克苏地方海事局。
法定代表人吾斯曼·买托合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玲,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
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勇;代理审判员:李慧;人民陪审员:陈静。
二审法院: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世敏;代理审判员:高静;代理审判员:赵培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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