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一、关于工程挂靠背景下买卖合同相对性的问题。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普遍存在出借资质、挂靠施工的情况,即名义施工人(出借资质的建筑公司)与实际施工人(使用他人资质的个人)不符。在建筑材料的供应商也就是卖方起诉时,就产生谁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即谁才是适格被告的问题。一般由于名义施工人作为被挂靠公司,偿债能力强,卖方都希望将其作为其买卖的相对方,这时就需要出卖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交易的相对方是谁。1.如果能够提供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或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一般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是得到公司授权的职务行为,这时可以将名义施工人作为买卖的相对方,直接起诉名义施工人,由名义施工人承担相应给付货款的责任。2.大多数案件很难证明实际施工人系职务行为。那么,就需要审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首先,要求出卖人系善意,有理由相信其交易的相对方是名义施工人,即不知道挂靠事实的存在。其次,要求实际施工人的行为使出卖人误以为是名义施工人在与其交易,一般实践中表现为实际施工人使用名义施工人的项目部公章订立合同、以名义施工人的账户向出卖人付款,或以名义施工人的名义与材料供应商对账,以名义施工人授权的人接收货物等。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能将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确定为名义施工人。在不具备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的情形下,只能将买卖的相对方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二、关于在将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确定为实际施工人后,被挂靠的名义施工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由于买卖合同的相对性,只能由交易的相对一方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而一些让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是不妥的。至于被挂靠单位违反相应的法律及行政法规出借资质行为,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等,而非在买卖合同中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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