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代理案例:5
- 郝景文等盗窃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刑终字第7号
- 案由:郝景文、郝景龙盗窃案
- 原告: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郝景文,郝景龙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0-01-19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定并为核准以盗窃罪判处郝景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诉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损害赔偿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民终字第573号
- 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
- 被告: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9-08-24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高培芝诉南京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民终字第175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高培芝
- 被告:南京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9-10-29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21760元,由上诉人高培芝负担。
- 欧伟明侵占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苏刑二终字第31号
- 案由:欧伟明侵占案
- 原告: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欧伟明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8-07-27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锡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
(2)欧伟明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 马进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宁刑终字第107号裁判书
- 案由:马进等贩卖毒品案
- 原告: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马进,陈连荣,胡健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3-08-02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