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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陕0104刑初105号/ 2023-03-14

裁判文书
2、

(2022)新民申2020号/ 2023-02-02

裁判文书
11、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辽07民终2161号/ 2022-12-10

裁判文书
14、

(2022)皖02民终3365号/ 2022-12-01

裁判要点: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中,因提供服务方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致使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的余额和利息。   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内部关系,不产生对外效力,二者对外债务共同承担责任。在未向消费者履行完服务义务的情况下,将门店和服务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债务转移行为,该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对消费者当然不发生效力,消费者仍可向原商家主张债权。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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