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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5、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贯彻预防性、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磋商程序,在明确环境修复赔偿费用的基础上,通过责令被告落实整改、环境监管部门履职监督、地区财政部门专项列支和法院依职权审查诉请实现程度相结合的多元共治,确保环境损害赔偿与污染源头治理形成双效闭环。
裁判文书
18086、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要点:共同非法采砂的认定应综合考量主客观要件,在已有证据证明运砂船系与未取得许可的采砂船相互配合,共同完成采砂的情况下,应由运砂船对其不具有共同违法的主观故意承担举证责任。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已广为人知,运砂船在不核实对方是否取得许可的情况下联系采砂船为其打砂,主观上对于共同实施非法采砂存在放任的故意。
裁判文书
18087、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要点:明知长江流域禁渔区,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使用灭绝式工具进行非法捕捞,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对水产资源的繁殖生长和自然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注重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效能,修复天然渔业损失,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构筑全方位司法保护屏障。
裁判文书
18088、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要点:上海长江隧道系改善上海市交通系统结构和布局、加速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带动长江流域乃至全国经济发展的上海市重大市政工程,事故造成的经济影响、社会影响重大。本案围绕责任主体、责任比例、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范围等争议焦点辩法析理、定分止争,依法合理认定事故对上海长江隧道造成的损失,为上海长江隧道的正常有序运营提供司法服务保障。
裁判文书
18089、

裁判要点: 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第35条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权作出了2年的时间限制,但并未明确该等“期间”的性质。为减少公约的适用冲突,应当遵循国际通行的路径解释公约的内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作为条约解释的“黄金规则”,为相关条款的解释提供了指引。通过约文及上下文解释,《蒙特利尔公约》第35条并未明确“期间”的性质,而是将这一事项作为自治事项交由当事国自行认定。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公约第35条“期间”应当认定为诉讼时效。
裁判文书
18090、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要点:行为人明知他人早已存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或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仍将他人字号或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行为人与他人存在关联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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