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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1、

裁判要点:办理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应当准确理解把握“避风港规则”适用条件,通过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侵权,认定其无罪辩解是否成立。涉案侵权视听作品数量较大的,可通过鉴定机构抽样鉴定的方式,结合权利人鉴别意见,综合认定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对于涉案人员众多的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应根据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以及主观恶性等因素,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层分类处理。
裁判文书
18152、

裁判要点:通过反向工程获取芯片中二进制代码后,未经许可以复制二进制代码方式制售权利人芯片的,应认定为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复制二进制代码方式制售权利人芯片的,应以二进制代码作为比对客体,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办案中应完善涉商业秘密证据的取证、鉴定、审查、质证方法,避免知识产权遭受“二次侵害”。
裁判文书
1815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1.关联公司之间并不仅因股东持股交叉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而对彼此财产享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各公司对于其财产享有独立的、法律承认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独立、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义务。因此,关联公司之间对于彼此的公司财产没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果认定关联公司之间对彼此的公司财产享有保险利益,即关联公司可以将其他关联公司财产约定为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的赔偿主体并非实际受
裁判文书
1815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保理商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是否构成保理法律关系,应当以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为标准,以合同约定与履行情况、保理商是否合理履行审慎义务为基础,综合判断相关业务是否与转让应收账款具有密切关联性,进而认定双方实质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应当结合是否存在导致合同无效情形、保理商是否具有金融借贷资质、款项发放具体数额等事实,综合认定合同效力与应偿还的本金、利息。
裁判文书
18155、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商业银行系金融机构,对于其股权而言,允许股权代持将加大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妨害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损害金融秩序,进而危害公共利益。《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第四十七条亦规定了整改要求。如果《代持股协议书》明显违反《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虽系部门规章,但其内容涉及金融安全,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该规章规定即违背了涉及金融安全的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
裁判文书
18156、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关于金融借款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其包含的费用及最高利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即金融借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法院对于金融机构变相高息的部分应予以调减,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裁判文书
18157、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1.交易因果关系实行“信赖推定”原则,即只要原告能够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虚假陈述、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联的证券以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交易行为,即可推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如被告主张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则应承担举证责任。   2.在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导致原告损失的其他原因等案件基本事实,以此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如果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
裁判文书
18158、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1.未获书面通知的已知债权人在公司注销后,债权人请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的判定要件为:债权人未获清偿与未书面通知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2.若清算组成员勤勉审慎的履行了公司财产核查义务且公司解散时财产不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则清算组成员免责,但其应当对其义务的履行及公司解散时的财产状况承担举证责任。   3.清算组成员非股东身份不能成为其免责事由。应正确区分清算组成员与清算义务人的职责,清算组成员虽受清算义务人委托,但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裁判文书
18159、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股东明知债权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恶意利用期限利益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其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文书
1816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基础是侵权赔偿责任而非工伤赔偿责任,基于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属性,车上人员责任险并不能代替工伤保险,进而分散用工风险。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后依据车上人员责任险主张保险金,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裁判文书
18161、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18162、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1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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