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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68、

裁判要点:在破产受理审查时,人民法院对有持续经营能力,但因一时支付不能而不能清偿个别债务的企业,应积极开展破产前调解,鼓励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债务延期等方式,帮助有经营价值的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裁判文书
18169、

裁判要点:对于营业正常、员工稳定,但因疫情原因导致一时支付不能,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应审慎认定破产原因,避免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裁判文书
18170、

裁判要点:对于营业正常、员工稳定,但因疫情原因导致一时支付不能,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应审慎认定破产原因,避免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裁判文书
18171、

裁判要点:破产审判应注重发挥破产和解程序灵活且成本低的优势,帮助债务人、债权人实现利益最大化。
裁判文书
18172、

裁判要点: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积极适用民事和解制度,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谈判快速化解债务风险,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裁判文书
18173、

裁判要点:破产审判应积极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和解制度帮助受疫情影响但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困境小微企业化解债务危机,实现持续经营。
裁判文书
18174、

裁判要点:破产程序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裁判文书
18175、

裁判要点:破产审判应最大程度地减轻破产程序对利益相关方的不利影响,依法保护受破产程序影响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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