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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8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涉港担保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有权依据非对称管辖权条款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且平行诉讼不影响内地法院行使管辖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权限的认定涉及公司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公司治理事项,应适用公司登记地法进行审查。诉讼中进入破产程序的内地公司,香港债权人可主张的破产债权范围应依据内地破产法予以确定。
裁判文书
18187、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苏09民终6282号/

裁判要点: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某银行与某公司等金融借款最高额抵押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间《最高额抵押合同》虽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但该担保范围内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合计已超过了登记的最高限额。若依此,将使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突破最高债权额,事实上成为无限额。这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合同预期不符,亦与物权法、担保法的立法本意相悖。  
裁判文书
18188、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后,将款项转出借给他人的,无论对方是否知晓,转贷行为是否为了牟利,该转贷行为无效。借款人需向出借人返还所取得的款项,并需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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