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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66、

裁判要点:国有粮库主任、粮管所所长等企业负责人,实质上行使董事、经理职权,属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安排自己经营的企业借用其任职单位的资质从事粮食收储等经营活动,属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检察机关办理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应加强与监察机关协作配合,注重检察一体化履职,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助力粮食领域综合治理,守护国家粮食安全。
裁判文书
18467、

裁判要点:检察机关办理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应强化监检协同,形成打击合力。要准确把握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规律,围绕行为本质,构建完整证据体系,依法严惩“粮蠹”。能动履职,综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等刑事司法制度,积极追赃挽损,守护大国粮仓。
裁判文书
18468、

裁判要点:办理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要重点审查主体身份、责任认定、资金来源等相关证据,夯实证据体系。国有公司、企业“小金库”资金中属于公共财产的,侵吞、挪用“小金库”资金,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积极延伸检察职能,针对粮食购销领域治理中的薄弱环节,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进诉源治理,服务社会治理现代化。
裁判文书
18469、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对于国企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以合作经营涉粮业务为名实施的隐性腐败犯罪,根据行为人是否存在实际经营行为,准确区分受贿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参与人数较多、事实复杂的窝案、串案,综合审查各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和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准确提出量刑建议,动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全环节追赃挽损。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通过检察建议、法治宣讲、庭审警示教育以及联合开展以案说法等方式推动诉源治理,更好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裁判文书
18478、

裁判要点:对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线索,检察机关应积极开展调查核实,确保准确监督立案。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可以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裁判文书
18479、

裁判要点:检察机关要加强办案监督,发现遗漏被欠薪人的,要及时追加。发现遗漏犯罪主体的,要依法追诉。要切实把握好“捕”“诉”标准,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裁判文书
18480、

裁判要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对于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应当认定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主体。行为人与发包方之间的民事纠纷,不能成为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定理由。如果存在恶意欠薪行为的,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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