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绍兴市鉴湖支行诉王某、绍兴锦绣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绍中经终字第1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5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荣生 单位:
本案就借款合同本身而言,其合法性不容置疑,但从为借款提供的两种担保来看,均因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首先,就被告王某提供的抵押担保的效力而言,其与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效力直接相关,王某与原告鉴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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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越经初字第1579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绍中经终字第107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绍兴市鉴湖支行(以下简称鉴湖支行)
负责人:冯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旺荣、冯坚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女,1953年9月30日出生,系绍兴锦绣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石明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绍兴锦绣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园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庞某,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国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周仕勇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和新;审判员:冯培忠董继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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